中国口哨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关于加强理事会建设,争取成为中国口哨唯一合法代表的提案

 

一、案由:

理想的情况下,全体会员大会行使协会的最高权力。在全体会员大会不可能的情况下,则由理事会根据章程行使最高权力,可见其重要性,故应加强建设。

首届中国口哨高峰论坛在北京成立之前,我就向当时筹备负责人洪菠提出组织建议。大概开创之初,头绪繁多,未能兼顾。首届中国口哨高峰论坛代表由会议筹备者邀请,虽然尽量照顾方方面面,但没有合法程序,加上有受邀者未能出席,不足难免。

春季特别会议限于会议性质,青岛会议出于目的考虑,代表仍由筹备者——中国口哨艺术高峰论坛秘书处邀请。

今年正式成立了中国口哨协会,代表由似乎为自己报名结合组织邀请,仍缺乏合法程序,因此不具备唯一合法性。所以,会议决议中“各地未征得同意不得以中国口哨名义活动”的内容我们认为不妥,不利全国口哨力量的团结,应改为欢迎各地和其他组织加入和联合开展活动。

什么是合法程序?简单说就是所有成员按公认为合理的规划和形式选举产生。一般选举有两种: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。直接选举对成员和组织的要求较高,目前实行比较困难;一般采取间接选举,即由单位部门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单位部门协会及其代表,各单位部门代表选举产生地区协会及其代表,各地区代表选举产生全国协会,履行法定手续后,才具备唯一合法性。虽然组织产生初期很难如此规范、全面,但必须基本按此选举方式产生才比较合理,因而具备合法性。当年中共一大,代表不仅是因为个人有名,而且是代表各地方及其组织就是例子。

因为代表是组织者邀请而不是推选的,很难保证其代表性和合理性,也很难让人心服口服。对代表和会议结果不满意的人也可以另行注册,邀请人开会成立组织,这必然造成中国口哨力量的分裂。中国口哨力量现实还没有完全团结统一,当然更应该努力团结统一,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分裂。

按这种比较合理、合法产生的全国组织理事会还比较容易确立正确的全国与地方组织、会员的关系,详另案。

 

二、具体实施:

建议决议确定:

1、全国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(代行会员大会职权)由所有成员(理事)选举产生。

2、理事会由全国各地组织、会员代表和对全国口哨事业发展特别重要的代表按比例组成,以前者为主。前者保障反映大多数的愿望和利益,后者保障事业的整体利益和连续性。

3、各地组织代表由各地方协会领导(理事长、会长等)担任。

4、各地会员代表由各地方组织全体成员推选产生。各地有地方协会的,由协会组织逐级选举产生会员代表;各地暂时还没有协会的,应由主要积极分子听取所有爱好者意见协商一致产生。各地会员代表名额由各地正式会员人数按比例确定。

5、对全国口哨事业发展特别重要的代表分以前已经(如章棣和、张玉刚、李立忠先生等)、现在正在(如余音、老孟先生等)和将来可能为全国口哨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口哨理论、组织、活动家或关心口哨艺术的有关艺术家(徐磊、董翔先生等)三类。人数根据需要和比例确定。

6、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通过或修改章程,组成章程、提案、秘书(分管组织、会务、档案等)财务、研究(分管理论政策研究、等级评定、项目申报、比赛、资料、展览等)、演出(UC、场馆、队伍、现场等)、宣传(网站、与公众媒体协调等)培训(讲座、实体)、特殊类型(指、叶、齿缝等)、国际联系等专门委员会,负责提出协会执行各部门人员组成、提供指导和监督其工作,并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。受理提案、监督落实。

7、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至少每半年开会一次,代表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监督协会日常事务,选举产生理事会和协会日常工作领导(理事长、会长)。

8、理事长代表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监督日常事务。

9、理事会根据章程选举执行委员会领导(会长)并审查批准执行部门(各部)领导(常委)及成员(委员)组成。

10、地方理事会组成大致相同,只是应该在章程和有关方面与全国协会保持一致。基层条件许可则应以全体会员大会行使理事会职能。

11、执行部门组成详另案。

 

三、提交、附议人

1、提交人:晏鸿鸣

2、附议人:(因提案必须有代表附议才能被立案审议,赞成者请签名)

 

(提交人欢迎讨论完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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